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652號
原   告  陳文錦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卿陳美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000巷0弄00號之二3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
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
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
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
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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