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盧阿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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