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66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偉明陶立群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
市○○道0段000號3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
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
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
價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訴訟標的
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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