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宗昕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宗昕於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購買製造材質為金屬製成」更正為「購買材質為金屬製成」、第6行刀械編號「0000000000號」更正為「109AD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宗昕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於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
㈡被告自109年7月間某日起迄109年9月23日晚間11時30分
許為警查獲時止,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又其非法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於夜間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所列各款情形為非法攜帶刀械之加重條件,如犯非法攜帶刀械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非法攜帶刀械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手指虎,並於夜間攜帶至
公共場所,對社會治安有顯著危險性,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單純持有及攜帶手指虎1個,並未有其他危害社會之惡行,及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手指虎1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184號被告呂宗昕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宗昕明知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攜帶、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竟於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接上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450元之代價向不詳人士購買製造材質為金屬製成,中有2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手指虎1支(編號0000000000號)而持有之。嗣109年9月23日晚間11時30分,在新北市○○區○○街○○○號前,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搜索,於其所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上開手指虎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呂宗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獲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6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2款之未經許可於夜間、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嫌。至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檢察官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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