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劉坤泰 被告 謝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1,815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
3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6,840元,尚應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附表:7筆土地均坐落屏東縣○○鎮○○○段,依兩造於民國10
1年間所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範圍核定其價額。┌──┬──┬────┬─────┬──┬───────┬───────┐│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核定價額(元以│備註││││(㎡)│(元/㎡)│範圍│下4捨5入)││├──┼──┼────┼─────┼──┼───────┼───────┤│1│267│1033.65│2,900│12/│449,638│重測前潮州段││││││80││552地號│├──┼──┼────┼─────┼──┼───────┼───────┤│2│326│5.87│2,900│1/2│8,512│重測前潮州段││││││││551-3地號│├──┼──┼────┼─────┼──┼───────┼───────┤│3│327│65.70│2,900│1/2│95,265│重測前潮州段││││││││551-2地號│├──┼──┼────┼─────┼──┼───────┼───────┤│4│328│230.83│2,900│1/4│167,352│重測前潮州段││││││││551-4地號│├──┼──┼────┼─────┼──┼───────┼───────┤│5│798│989.60│1,600│1/2│791,680│重測前潮州段││││││││663-14地號│├──┼──┼────┼─────┼──┼───────┼───────┤│6│799│121.44│1,600│1/4│48,576│重測前潮州段││││││││663-13地號│├──┼──┼────┼─────┼──┼───────┼───────┤│7│800│225.99│1,600│1/2│180,792│重測前潮州段││││││││667-10地號│├──┼──┼────┼─────┼──┼───────┼───────┤│合計│││││1,74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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