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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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朝聰 代理人 林立婕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聲請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除無工作之期間外,
曾分別自民國104年4月20日起至104年10月30日止之期間擔任廣告舉牌臨時工,共領有薪資新臺幣(下同)157,500元。自104年11月2日起至105年3月9日止之期間任職於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領有薪資247,467元。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7月15日止之期間擔任廣告舉牌臨時工,共領有薪資91,000元。自105年7月8日起至105年12月12日止之期間任職於彩城營造有限公司,共領有薪資304,500元。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0日止之期間擔任廣告舉牌臨時工,共領有薪資145,833元,自106年6月12日起至106年8月10日止之期間任職於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共領有薪資56,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任職於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任職於彩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期間,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如是,請說明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請提出自106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所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分別自104年4月20日起至104年10月
30日止、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7月15日止及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0日止之期間擔任廣告舉牌臨時工,每月工作天數為何?每日工時長短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㈢承前㈠,請說明自104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
除前開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膳食費8,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額何以高達8,000元?並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之數額為多少?㈤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所列舉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自104年4月20日起迄106年4月19日止,每月房屋租金支出3,000元,嗣於106年8月15日之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報告書所載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之每月房屋租金支出,則增加為8,000元,請說明列載之租金支出為何不同?有增加租金金額之必要及原因?有無包括水電瓦斯費?並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房屋租金之數額各為多少?「目前」有無與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並請提出請算前2年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併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為佐。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以其任職
於建設及營造公司時,因係擔任工地主任,常騎乘機車或搭乘捷運往返於數工地間巡視,而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用3,50
0元,請說明該支出數額之詳細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另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支出數額之詳細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日常用品費2,000元、電信費1,200元及網路費795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之日常用品費數額何以高達2,000元及電信費何以高達1,200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日常用品費、電信費及網路費之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㈧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所列舉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水費300元、電費500元、瓦斯費用300元,嗣於106年8月15日之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報告書所載每月必要生活費中,則已無水電瓦斯費用之支出,請聲請人說明無庸再支出水電瓦斯費用之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有水電瓦斯費用之支出?如有,數額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如無,並請註明。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勞保保費922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款通知單等)。
㈩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健保費618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健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所列舉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父親扶養費用及照養醫療費用8,000元,嗣於106年8月15日之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報告書所載每月父親扶養費用及照養醫療費用,則增加為16,000元,請說明前開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醫療費、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等)。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其父親 鄭兩 成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醫療費、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等)。並請說明鄭兩成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鄭兩成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
名下尚有2輛小客車,聲請人並稱該2輛小客車已報廢而無殘值,係因尚有罰單、欠稅等未繳清,而仍留有紀錄,是請提供聲請人名下該2輛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及報廢、欠稅、遭開罰單之證明。
二、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信用卡」,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另承前一之,聲請人自陳尚有積欠車輛之稅金及罰單未繳清,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欠車輛稅金及罰單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鄭兩成2人名下「各」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5957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9571號、105年度司執字第67640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8867號、105年度司執字第303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035號」,惟僅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1113號執行命令為證明,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1113號執行案件外,究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鄭兩成2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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