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聲請人 洪秀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安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中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發票日、到期日各為
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影本所載不符)。
㈡確認附表中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影本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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