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劉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