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394、534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橘色藥丸1顆(淨重0.4公克),經送鑑驗後,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394、5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惟為警查扣之橘色藥丸1顆(淨重0.198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淨重0.178公克,聲請書誤載淨重.04公克,應予更正),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民國100年8月1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應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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