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加勒比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陳世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啟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各月之管理費請求起息日不一,不得均自100年11月起計息,請重新陳明利息請求之聲明(起息日不得只有月份,應有確定之日期或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