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772元自民國095年08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51772元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5年3月5日起至95年8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230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655元。002新臺幣70730元自民國095年06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70730元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5年3月5日起至95年6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613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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