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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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樟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罪刑之最後審理事實判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編號2),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就此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以及編號2所示犯行,係在編號1所示犯行經查獲後未久再犯,就此所顯現之主觀惡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温菀淳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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