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橋補字第512號原告 梁茹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君 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