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王魯祥
程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素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