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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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9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林書暐

被告 陳愷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404元,及其中新臺幣85,054元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404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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