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30號

原告 鄭守鈞

被告 江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因線上匯款操作錯誤,轉帳新臺幣5,000元至被告之金融帳戶,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等語。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古坑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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