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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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人 舒文華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舒文華因偽造文書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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