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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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犯之業務侵占罪,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但被告羈押迄今已逾三月,刑期將滿,且農曆春節將至,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