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聯合互邦金│華南銀行北│99年4月17日│50,000元│0000000││││屬有限公司│蘆洲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