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黃仁錚 呂京翰 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541號),經原告甲○○、黃仁錚、呂京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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