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麗華 被告 涂月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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