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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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5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侑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侑錡(下稱被告)所犯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71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宣判,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7年2月21日經被告本人親收而合法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於同年3月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1紙附卷可參,然被告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被告迄至本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7年3月26日(即自107年3月1日翌日起算10日後加計2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此亦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查。依據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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