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 李庄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被告 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振忠 複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