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尊具保人許嘉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6507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賴志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許嘉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賴志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賴志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