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0號被告 潘國寅 選任辯護人柳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國寅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國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8月8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8日第1次羈押期間屆滿之事實,有報到單、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20頁)。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對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五罪,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人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此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被告有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況被告係經警逮捕到案,此有相關卷證資料可考,綜合以上資料,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