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宋楊壽 送達代收人 宋有華 被告 魏綋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4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張瑋珍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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