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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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英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2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英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英順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1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19號判決,其餘各罪皆係受刑人於上揭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3年1月28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7月│102.09.20│高雄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19號│103.01.28│├──┼───┼──────┼─────┼─────────────────┼─────┤│2│竊盜│有期徒刑7月│103.10.13│高雄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64號│103.08.19│└──┴───┴──────┴─────┴─────────────────┴─────┘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