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996號原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陳岳
黃文進 被告 陳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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