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上訴人 林麗蘭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視同上訴人 宋健雄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被上訴人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鄭貴隆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吳宜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