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8號聲請人 李蔡素貞 代理人 李俊寬 相對人財團法人 李天祿 布袋戲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李天祿布袋戲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天祿布袋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109年3月23日文綜字第1091004972號函、相對人第7屆108年度第二次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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