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100號原告 胡芳宜 法定代理人 胡照燦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貴芬 被告馬太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銘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12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6,069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9,1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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