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81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游純明
被   告  王靖元 (原名 王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貳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8,814元(計算式:29,139+29,675
=58,814元),嗣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電信契約及債
權讓與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
雙掛號回執聯、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等件為證。雖被
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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