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8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昭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省略)
,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