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514號

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進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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