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潘炳光 訴訟代理人 潘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恩碩 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兩造於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已就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成立調解,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