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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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徐玉堂 相對人 徐月榮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係人 徐啟賢 住○○市○區○○街○段00巷00○0號五樓居苗栗縣○○市○○里○○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 徐啓賢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徐啟賢(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增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啓賢(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增光(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湯國杰
法官李太正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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