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巴愛玲 (即 巴譚攸靈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3月11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4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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