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
原告 謝婷怡
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哲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5,5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