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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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
負責人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