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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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

原告許 黃玉卿

被告 陳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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