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鼎國際股份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上訴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頂科技工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湯雅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傑民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佳穎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記載應更正第2頁第2至3行「請求擇一為有利被上訴人之判決」。「請求擇一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決」。第18頁倒數第7行「被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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