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王玉娟 即利祥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瓊華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埮城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113年4月30日127,890元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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