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2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告 陳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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