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2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告 陳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