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四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楊商江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