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志成普森百貨企業社被告 林鳳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顏銀秋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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