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02號聲請人 林震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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