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陳高章 債務人 王志文
王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5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043,521元│自民國105年3月30日│2.11│自民國105年5月1日│├──┼───────┼─────────┼─────────┼────────────┤│002│1,818,699元│自民國105年2月29日│2.24│自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