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383號債權人 黃云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亞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呂亞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提出其下單預定民宿,下單地點在桃園之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撤回本件請求,改向管轄法院聲請。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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