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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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151號聲請人 陳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恩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共九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並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編號、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自行影印足夠填載之附表)。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