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家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家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8號、112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112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112年度家抗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另關於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亦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再審判費1,000元,合併應徵再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高瑞聰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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